中国人参的栽培历史
清代中国人参栽培
清代,中国人参产区集中在东北地区,清朝统治者视长白山地区为其祖居宝地,对产于长白山的人参视为奇珍。为了垄断人参的采集和经营,清朝统治者曾采用 “八旗分山采参制”;后来实行“封山政策”。“放票采参制”、“招商承办采参制”。但始终未能解决人参资源迅速破坏、药源十分紧缺的问题。为了弥补自然资 源之不足,逐渐兴起了家植、家养人参的栽培活动。但是,清朝上 下统治者均视园参(又称“秧参”)为“充货”、伪品,使之处于被“剿灭”的地位。正因为如此,清代栽培人参的正面资料很难见到。以下引述清地方官员的关于 验收人参和清剿栽培人参活动的报告,即可了解清代人参栽培业的一斑。
嘉庆十五年(1810),内务府对缴纳到中央部门供最高统治阶层应用的人参,在验收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写到:“上次验收官参,系会同稽查御史,令各该解 员眼同拆封,并填传经纪铺户人等认看。”所验结果是:“宁古塔秧参尚止一斤有余,盛京十居其六,吉林至好参不及一成。盛京四等以上参,六斤内亦有秧参二 斤;吉林四等以上参三斤二两,大枝参十两竟全系秧参。”可知,在清代的中、晚期,人参栽培业已相当发达。但是,清朝统治者及其爪牙们视栽培人参为大敌,采 用极为愚昧而野蛮的手段,对人参栽培业进行摧残。例如,嘉庆十五年(1810)八月,吉林将军赛冲阿向清朝当时最高统治者陈奏:“至秧参一项因数年以来未 能查明杜绝,是为作伪,纷纷混杂充斥,兹钦圣训,大张告示,不准掺和交官,查出定予严咎,即民间买卖不犯,亦所必惩,悼商民共知秧参为违禁之物,买者不徒 费资财,卖者亦不敢公然出售,正本清源,询为杜绝秧参之良法。”赛冲阿如此按“圣训”查禁秧参,实为徒劳之举,人参栽培业仍在按市 场需要,在深山僻壤渐次发展,他在陈奏中哀叹:“吉林等处近年栽种秧参肆行无忌,”在盛京境内“明目张胆,毫无畏惧”。“不但在境内培养,并有沿及附近山 场之处”。这本是人参栽培趋向普及、人参药源有所保证的重要历史过程,值得欣喜和赞赏的新局面,然而,清朝统治者们对此却十分愤恨和恼怒,竟严令地方官员 不择手段地对人参栽培业加以查禁、摧残和打击,乃至发展成“往往官役带兵清沟,用火焚烧”。赛冲阿亲临查验焚烧。捣毁人参栽培现场后,给清廷的奏折中写 到:“带同兵先在吉林迄东距城二千余里的营城于地方,查有烧毁棚厂一处,其栽参棚于地基尚可辨认。”“又于乌鸡密西北川、干沟子、鸡冠崖等处,共查有烧毁 棚厂四处。”“查得东路亮子山等处共有拆毁栽参棚厂六棚。‘喧得上江辉发河等处共有已毁参棚厂五处。”这些资料显示,此期人参栽培事业已有大面积的发展; 赛冲阿向清廷的奏折,已成为摧残人参栽培业的罪恶记录。
在人参栽培业势不可挡地快速发展中,逐渐形成了规模经营,出现了大面积栽培人参的“人参营”。至清代后期,秧参的产量日渐超出野生人参,吴其浚 (1789~1847)在《植物名实图考》中记载,秧参不仅供国内需要,而且部分销往国外。至光绪七年(1881),清政府财政十分困难,已无力官办参 业,在野生人参资源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,吉林将军铭安请求清廷“弛禁秧参,与诸草药分别抽收税课”,“筹办经费,安插流民”。清政府批准了铭安的请 求,摧残人参栽培业二百余年的愚蠢行为方得到解除。在长白山区对人参栽培“开禁”,并借以扩大清政府财源(征税)的情况,见于辽宁省宽甸县振江乡石柱子村 的《爽公德政》碑上。碑文记载了在清光绪十八年(1892)之前,这个地区的人参栽培业早已形成特有的产业(现在仍有“石柱子参”商品投放市场),是维持 当地居民生计的重要财源。但在纳税中,贪官污吏巧取豪夺,鱼肉百姓,因而发生了民告官的斗争。上层统治者为平息民愤而实行了“德政”,便出现了这“颂德”石碑,留下了真实的史料。
清代医家唐秉钧撰《人参考》中记述的“秧参”栽培方法相当先进,有些栽培技术至今仍在应用:在栽培人参的参园内先“掘成大沟,上搭天棚,使不日,以避 阳光,将参移种于沟内,二三年内始生苗,将劳掘出倒栽地下,以其生殖力向下,故灌芦头,使其肥大,以状美观,七八年间即长成”。“种参之圃名曰参营,凡三 种:一为苗圃,发参苗用;一为第一本圃,发苗后移种用;一为第二本圃,移栽三年后再行移栽用。地址择向阳斜地面,每圃垒士为畦,高二尺,宽五尺,用质软、 色黑的腐殖土,施以牛马粪,搅周有细,每畦距三尺,以资排水,而便人行。每畦周围树木架,盖上木板,前高后低,以便流水,称板子营。每年可在春秋雨季揭板 向阳三五次,放雨一二次,皆有程期”。对人参施肥也有较细致的记载:用“人粪尿。木灰、堆肥,每亩地用木灰五六百两,堆肥三四百斤,人粪尿四五百斤。用三 分之一做基肥,另三分之二做补肥,分三四次施之,以助其生长”。《人参考》中所述诸多人参栽培技术,是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重要记载。